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453號
TPDV,105,司促,9453,2016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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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大鵬
代 理 人 張睿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宗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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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