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3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零陸佰柒拾參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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