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玖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八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
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惟
仍未遵期釋明該差額之計算,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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