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341號
TPDV,105,司促,9341,2016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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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3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星能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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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星能源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