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2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堯明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秀麟
王彭淑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玖佰壹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929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計息期間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王秀麟、王│自民國104年7月1日 │年息2.83% │
│ │511910元│彭淑嬌 │起至清償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計算期間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王秀麟、王│自民國104年8月2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 │511910元│彭淑嬌 │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9290號)
(一)緣債務人王秀麟於民國96~101年間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王彭淑嬌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11筆,計新臺幣522,658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
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秀麟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511,91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
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王彭淑嬌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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