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195號
TPDV,105,司促,9195,2016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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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陳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9195號)
  緣相對人杜陳婷於民國84年10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1月2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3909元及費用271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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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