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1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羅瑋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若庭(原名劉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參佰捌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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