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063號
TPDV,105,司促,9063,201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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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麗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參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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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