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135號
TPDV,105,司促,8135,2016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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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1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立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暨新臺幣捌佰捌拾參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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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