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6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巨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曜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宏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因債務人公司業於105年5月4日解散,前經本院裁 定命聲請人補正債務人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章程,並查報 是否選任清算人。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惟迄未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致法定代理人有 無不明,代理權欠缺,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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