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芸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福基
黃金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息三倍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息三倍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陸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息三倍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