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469號
TPDV,105,司促,7469,2016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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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4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芸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福基
      黃金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息三倍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息三倍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陸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息三倍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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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