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環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荊 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大川
鄭義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參萬柒仟貳
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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