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驥暐(原名高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三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聲請狀未記載
違約金20%請求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5月3日送達聲
請人,逾期仍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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