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854號
TPDV,105,司促,10854,201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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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鄒怡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西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玲
      吳允中
      吳瑞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柏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玖佰貳拾
  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三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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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西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