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鄒怡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西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玲
吳允中
吳瑞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柏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玖佰貳拾
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萬肆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三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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