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673號
TPDV,105,司促,10673,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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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吳志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主旺(原名洪乙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
  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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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