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603號
TPDV,105,司促,10603,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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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億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元整,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參佰元整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0603號)
  (一)債務人何億軒於092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4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6,905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16,34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65元整及
     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
     份,計新臺幣16,340元整自094年07月04日起至104年
     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
     93年4月26日起至94年7月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
     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265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300
     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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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