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588號
TPDV,105,司促,10588,2016062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俊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壹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05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俊麟3641 │自民國092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八│
│  │199622元│0000000000 │02月21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黃俊麟3641 │自民國092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八│
│  │47227元 │0000000000 │03月21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黃俊麟456313│自民國092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157835元│0000000000 │03月08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 004│新臺幣 │黃俊麟540805│自民國092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133279元│0000000000 │03月08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0588號)
  緣相對人黃俊麟於民國83年4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8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2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107元
  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黃俊麟於民國83年4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10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3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865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黃俊麟於民國81年4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11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3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38
  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4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緣相對人黃俊麟於民國82年2月1日向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1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3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7
  6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4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