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559號
TPDV,105,司促,10559,201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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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代 理 人 林奕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DESY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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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