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潔縈(原名陳孟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每月按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
(一)債務人陳孟麗於091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9,722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108,04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76元整及違
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08,046
元整自105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
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
104年9月30日起至105年2月20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
,加計已到期之利息1376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300元。(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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