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527號
TPDV,105,司促,10527,201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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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潔縈(原名陳孟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每月按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
  (一)債務人陳孟麗於091年0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9,722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108,04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76元整及違
  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08,046
  元整自105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
  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
  104年9月30日起至105年2月20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
  ,加計已到期之利息1376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300元。(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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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