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修翗(原名何首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
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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