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483號
TPDV,105,司促,10483,2016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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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蓓蒂
      鄭畯欣
      范慶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貳仟壹佰貳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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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