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淑滿即鴻銘冷氣冷凍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另聲請對債務人陳春田發支付命令。經查,買賣
契約之當事人為鴻銘冷氣冷凍行,債務人陳春田僅為其聯絡
人,非契約當事人,聲請人以陳春田為債務人而為聲請,核
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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