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477號
TPDV,105,司促,10477,201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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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淑滿即鴻銘冷氣冷凍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另聲請對債務人陳春田發支付命令。經查,買賣
  契約之當事人為鴻銘冷氣冷凍行,債務人陳春田僅為其聯絡
  人,非契約當事人,聲請人以陳春田為債務人而為聲請,核
  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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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