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圻宣(原名陳姵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參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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