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359號
TPDV,105,司促,10359,201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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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彥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聖元(原名王耕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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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