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254號
TPDV,105,司促,10254,201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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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依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良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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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