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李秉修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冠頡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李憶華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含
該被繼承人戶籍資料原始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
略;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請向被繼承人李憶華死亡時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聲
明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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