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5號
NTDV,106,司拍,45,2017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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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李秉修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冠頡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李憶華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含
  該被繼承人戶籍資料原始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
  略;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請向被繼承人李憶華死亡時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聲
  明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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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