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150號
TPDV,105,司促,10150,201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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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玉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范玉漢 456│自民國 092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22043│0000000000│11月 26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705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范玉漢 543│自民國 092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130932│0000000000│09月 27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107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0150號)
緣相對人范玉漢於民國82年9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
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
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范玉漢於民國83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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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