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112號
TPDV,105,司促,10112,201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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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巧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參仟零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
  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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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