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閎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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