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074號
TPDV,105,司促,10074,201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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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振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貳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00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江振霖  │自起息日96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474482元│     │月27日起至民國│     │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按年息百分之20│     │      │
│  │    │     │計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月│     │      │
│  │    │     │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江振霖  │自民國105年0 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92916元 │     │月23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0074號)
  緣債務人江振霖於93年09月0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15,280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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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