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振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貳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00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江振霖 │自起息日96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474482元│ │月27日起至民國│ │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按年息百分之20│ │ │
│ │ │ │計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月│ │ │
│ │ │ │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江振霖 │自民國105年0 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92916元 │ │月23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0074號)
緣債務人江振霖於93年09月0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15,280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