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138號
TPDV,105,司,138,2016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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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林祐本會計師
相 對 人 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宜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祐本會計師派任相對人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 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 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字第3號裁 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因限縮查核範圍及檢查人勞務報 酬事項,經與關係人英屬維京群島商WALDEN GREATER CHINA VENTURES,LTD(即華登大中華基金)討論後,認應查核之範 圍有差異,聲請人無法承接此案,爰聲請辭任檢查人職務等 語。
三、經查,本院前依前開關係人之聲請,於民國105年1月30日以 105年度司字第3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 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業據本院依職權審閱上開 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既以其與關係人就查核範圍及檢 查人勞務報酬事項之認知有所差異,致其難以執行檢查人職 務為由,表明不願繼續擔任相對人檢查人之意,揆依首揭說 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則聲請人既有辭 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 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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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