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攸特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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