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122號
TPDV,105,司,122,2016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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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攸特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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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攸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