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5年度,100號
TPDV,105,勞訴,100,2016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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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原   告 莊世偉
訴訟代理人 楊詩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麗安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興麗安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追加部分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538,019元,原告於民國105
   年5月20日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675,315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及前已補繳之新臺幣5,340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1,54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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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麗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