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65號
TPDV,105,勞執,65,201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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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朱盛福
相 對 人 誠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4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朱盛福…資遣費新臺幣47,667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 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雙方同意 之調解方案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朱盛福新臺幣(下同 )89,884元(含104年11月1日至104年12月15日薪資38,750元 、特別休假未休4天工資3,467元及資遣費47,667元)…上述款 項由資方於104年12月25日下午3時前分別匯入勞方…朱盛福… 之個人原領薪資帳戶…」等情,業據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 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 其給付資遣費47,667元之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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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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