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5年度,6號
TPDV,105,保險,6,2016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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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6號
上 訴 人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 院於民國105年5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予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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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