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3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抗告人與同為被告康盛旅行社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即原告蔡秋
密間因105年度保險字第3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
05年5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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