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214號
抗 告 人
即異議人 強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民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奇勇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25日所為之105年度事聲字第214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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