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5年度,214號
TPDV,105,事聲,214,2016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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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214號
抗 告 人
即異議人  強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民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奇勇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25日所為之105年度事聲字第214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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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勇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