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馭通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澤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30,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64
8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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