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重
訴字第102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美金參拾參萬玖仟陸佰零陸元,起訴時之匯率為32.4
7,折合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貳萬柒仟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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