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48號
上 訴 人 吳幸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宏文因104 年度訴字第4148號給付款項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