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148號
TPDV,104,訴,4148,2016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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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48號
上 訴 人 吳幸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宏文因104 年度訴字第4148號給付款項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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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