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67號
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袁靜如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鄭垚、趙淑均、陳安正、楊汶汶、尚揚法
律事務所、楊岱樺、林鈴玉、蕭清清、王永春、蕭乃菁、劉又菁
、翁昭蓉、楊絮雲、黃豐澤、郭銘禮、葉藍鸚、張宇霞、賴淑美
、熊志強、鍾虎君、周雅文、郭人瑋、楊景雄、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仰德大樓管理委員會、李前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抗
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 日本院所為之裁定不服,於105 年6
月22日向本院聲明異議,核其意旨,應係對前開裁定提起抗告請
求救濟之意,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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