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44號
上 訴 人 柏貴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煒程等因104年度訴字第3744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柒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