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880號
TPDV,104,訴,2880,20160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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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80號
上 訴 人 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
被上訴人  臺北市立大學
法定代理人 戴遐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
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5 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5 年6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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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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