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66號
原 告 嘉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發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周昕毅律師
游仕成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楊明祥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複代理人 王絃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