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366號
TPDV,104,建,366,201606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66號
原   告 嘉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發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周昕毅律師
      游仕成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楊明祥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複代理人  王絃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明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1/1頁


參考資料
嘉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