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09號
原 告 黃之曄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被 告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菁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
李彥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契約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
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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