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68號原 告 楊喻涵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複 代理人 林育嫻律師被 告 楊麗雲 楊麗華 楊絜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邵華律師追加被告 楊富堯(即楊枝進之繼承人) 楊富傑(即楊枝進之繼承人) 楊蕙綺(即楊枝進之繼承人) 楊舒涵(即楊枝進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2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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