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887號
TPDV,103,訴,2887,2016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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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87號
上 訴 人 方玟淇(原名方紫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江傳嫻、陳乃賢、干小瑜謝長融、林
美足、王錫欽王許昭儀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王建次、沈
周彩蓮邱國展邱永堂邱莉婷張群佩張群宜張書瑋
鄭潔思佳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參仟
肆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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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