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87號上 訴 人 方玟淇(原名方紫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江傳嫻、陳乃賢、干小瑜、謝長融、林美足、王錫欽、王許昭儀、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王建次、沈周彩蓮、邱國展、邱永堂、邱莉婷、張群佩、張群宜、張書瑋、鄭潔思、佳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參仟肆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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