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399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7,54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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