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399號
TPDV,103,建,399,2016062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399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7,54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8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1/1頁


參考資料
高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