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2年度,28號
TPDV,102,消,28,20160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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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字第28號
原   告 陳俊嘉
      林士傑
      簡聖哲
      周辰洸
追 加原告 林倉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被   告 金震宇股份有限公司
      金大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追 加被告
兼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秉蒼
追 加被告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嚴磊
追 加被告 柯于婷
      黃宇然(原名黃孟蓉)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 代理人 劉書妏律師
追 加被告 鄭忠亮
被   告 李坤勇
      呂中正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律師
被   告 黃貴羚
      蔡宗翰
      陳昱男
      高志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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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大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震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