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字第28號原 告 陳俊嘉 林士傑 簡聖哲 周辰洸追 加原告 林倉樂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被 告 金震宇股份有限公司 金大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追 加被告兼上列三人法定代理人 李秉蒼追 加被告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嚴磊追 加被告 柯于婷 黃宇然(原名黃孟蓉)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代理人 劉書妏律師追 加被告 鄭忠亮被 告 李坤勇 呂中正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律師被 告 黃貴羚 蔡宗翰 陳昱男 高志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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