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370號
TPDV,102,建,370,20160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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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70號
原   告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陳柏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張克源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複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06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如本院判斷單價欄所示之附表漏未附上,應予附上為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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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